《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370-2005,推荐管网系统的管道布置为均衡系统。相关条文如下:
3.3.12 管网布置宜设计为均衡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喷头设计流量应相等;
2 管网的第1分流点至各喷头的管道阻力损失,其相互间的最大差值不应大于20%。
管网设计布置为均衡系统有三点好处:
一是灭火剂在防护区里容易做到喷放均匀,利于灭火;
二是可不考虑灭火剂在管网中的剩余量,做到节省;
三是减少设计工作的计算量,可只选用一种规格的喷头,只要计算“最不利点”这一点的阻力损失就可以了。
均衡系统本应是管网中各喷头的实际流量相等,但实际系统大都达不到这一条件。因此,按照惯例,放宽条件,符合一定要求的,仍可按均衡系统设计。这种规定,其实质在于对各喷头间工作压力最大差值容许有多大。过去,对于可液化气体的灭火系统,国内外标准一般都按流程总损失的 10%确定允许最大差值。如果本规范也采用这一规定,在按本规范设计的七氟丙烷灭火系统中,按第二级增压的条件计算,可能出现的最大的流程总损失为 l.5 MPa(4.2MPa/2-0.6MPa),允许的最大差值将是 0.15MPa。即当“最不利点”喷头工作压力是0.6MPa 时,“最利点”喷头工作压力可达 0. 75 MPa,由此计算得出喷头之间七氟丙烷流量差别接近 20%(若按第三级增压条件计算其差别会更大)。差别这么大,对七氟丙烷灭火系统来说,要求喷射时间短、灭火快,仍将其认定是均衡系统,显然是不合理的。
上述制定允许最大差值的方法有值得商榷的地方。管网各喷头工作压力差别,是由系统管网进入防护区后的管网布置所产生的,与储存容器管网、汇流管和系统的主干管没有关系,不应该用它们来规定“允许最大差值”;更何况上述这些管网的损失占流程总损失的大部分,使最终结果误差较大。
本规范从另一个角度考虑——相互间发生的差别用它们自身长短去比较,故规定为:“管网的第 1 分流点至各喷头的管道阻力损失,其相互之间的最大差值不应大于 20%”。虽然允许差值放大了,但喷头之间的流量差别却减小了。经测算,当第 1 分流点至各喷头的管道阻力损失最大差值为 20%时,其喷头之间流量最大差别仅为 10%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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