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火管灭火系统设计目前没有国标,有些省份制定了地标(尽量不采用),有行业标准《探火管灭火装置技术规程》CECS 345:2013(建议采用)。
探火管灭火装置分七氟丙烷探火管灭火装置、二氧化碳探火管灭火装置和干粉探火管灭火装置(很少见,尽量不采用),设计前应先确定采用那种探火管灭火装置。
探火管灭火装置是针对房间中的机柜、配电柜等小空间进行独立保护,并不是针对整个房间进行保护。
《探火管灭火装置技术规程》CECS 345:2013第3.1.4条规定防护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直接式七氟丙烷探火管灭火装置保护的防护区最大单体容积不应大于6m³;直接式二氧化碳探火管灭火装置保护的防护区最大单体容积不应大于3m³。
2 间接式探火管灭火装置保护的防护区最大单体容积不应大于60m³。
3 防护区应有实际的底面,且不能关闭的开口面积不应大于总内表面积的1%。
4 除上述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93、《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70和《干粉灭火系统设计》GB 50347的规定。
注意防护区的体积限制,还需要根据产品型号,判断是否可以采用。如6m³的配电柜,如果采用直接是七氟丙烷灭火装置,按规范计算,其七氟丙烷灭火剂的设计用量不小于4.3公斤,则不能选用3kg的七氟丙烷探火管灭火装置。
3.1.5 全淹没灭火工程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93、《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70和《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47的规定执行。
也就是说,七氟丙烷探火管灭火装置的用量计算,应采用《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70中的方法;二氧化碳探火管灭火装置的用量计算,应采用《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93中的计算方法;干粉探火管灭火装置的用量计算《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47。
按规范,探火管灭火装置可以用于局部应用系统,采用《 探火管灭火装置技术规程》 CECS 345 :2013中的局部用用系统的公式计算,用的比较少,公式也不复杂,不做特殊说明。
探火管灭火装置的保护数量
3.1.8 1套直接式探火管灭火装置保护的防护区或保护对象不宜大于6个;1个防护区设置的间接式探火管灭火装置不应超过4 套,并应能同时启动,其动作响应时差不应大于2s。
根据规范,一套直接式探火管灭火装置保护的对象不宜大于6个,做设计时,需注意每个被保护对象体积不要超规范要求。
1个防护区设置的间接式探火管灭火装置不应超过4 套,对于较大的保护对象,可以采用多套(不超过4套)间接式共同保护(类似多套柜式七氟丙烷保护一个防护区),但注意规范被保护对象体积不超过60立方米的规定。
探火管布置
3.1.10 探火管宜布置在保护对象的正上方,且距离不应大于 600mm。当探火管布置在保护对象的侧方或下方时,其距离不应大于160mm。探火管的弯曲半径不宜小于其外径的15倍,探火管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1.0m。
3. 1.11 直接式探火管灭火装置的探火管最大长度应按注册数据取值,注册方法按本规程附录B的规定执行。
布置探火管时,注意按规范要求,设置探火管与探火管的距离,探火管与被保护对象的距离,探火管转弯的半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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