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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体灭火系统对环境温度的要求及防护区灭火剂用量与温度的关系
发表于:2017-06-22 09:25:32 分享至:

本文气体灭火系统是指七氟丙烷气体灭火系统、IG541气体灭火和气溶胶灭火系统。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单独讲解,请关注后续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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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存储装置的环境温温度要求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370-2005对防护区和存储装置环境温度做了规定,相关条文如下:

3.2.10 防护区的最低环境温度不应低于-10℃。

4.1.1 储存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4 管网灭火系统的储存装置宜设在专用储瓶间内。储瓶间宜靠近防护区,并应符合建筑物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有关规定及有关压力容器存放的规定,且应有直接通向室外或疏散走道的出口。储瓶间和设置预制灭火系统的防护区的环境温度应为-10℃~50℃。

根据条文,管网七氟丙烷灭火系统、IG541灭火系统的储瓶间和预制灭火系统(柜式七氟丙烷,悬挂式七氟丙烷)防护区的环境温度应为-10℃~50℃,管网灭火系统的防区的最低环境温度不应低于-10℃,最高温度没有明确规定。
 

二、灭火剂设计用量与环境温度的关系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370-2005条文

3.1.8 灭火系统的设计温度,应采用20℃。

在系统设计和管网计算时,必然会涉及到一些技术参数。例如与灭火剂有关的气相液相密度、蒸气压力等,与系统有关的单位容积充装量、充压压力、流动特性、喷嘴特性、阻力损失等,它们无不与温度有着直接或间接的关系。因此采用同一的温度基准是必要的,国际上大都取20℃为应用计算的基准,本规范中所列公式和数据(除另有指明者外,例如:应按防护区最低环境温度计算灭火设计用量)也是以该基准温度为前提条件的。

根据条文和条文解释,除另有指明者外,灭火系统的设计温度,都可采用20℃。

如对于采用了空调或冬季取暖设施的防护区,公式中的S(防护区环境温度)值,可按20℃进行计算。


注:本文为气体灭火设计(公众号:qitimiehuosheji)原创,转载请注明处出。